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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改造的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责编:admin  加入时间:2011-10-17 10:48:03  点击:683

    未完成改造的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案情]

  贺某驾驶运货卡车到部县运货。行至某铁路局所属的一铁路道口时,贺某见道口栏杆树起,误以为该道口处于开放状态,即加速通过该道口。当行至与该道口仅几米距离时,贺某发现左侧有火车驶来,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距离太近,导致两车相撞。卡车被火车推行出20余米,车前部完全撞毁,贺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该铁路局派专人赴当地处理善后事宜,并支付了贺某的丧葬费8000元和死者家属的抚恤费30000元。死者家属提出由该铁路局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卡车被撞毁的直接经济损失68000元和贺某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50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00元。铁路局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的铁路道口属于无人看守道口,警示标志齐全。虽然有关部门在道口上方设置了栏杆,拟将该道口改造为有人看守道口,但因栏杆未经验收,没有投入使用,所以改造尚未完成,该道口仍然属于无人看守道口。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贺某在通过该无人看守道口时未按规定减速和停车眺望造成的,应当由贺某承担全部责任。铁路部门基于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属造成的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对死者家属作出一定的补偿,与事故的责任无关。因双方意见始终未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未完成改造的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铁路局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铁路道口为无人看守道口,且警示标志齐全,贺某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违章抢越道口,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铁路部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对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道口地处城乡结合部,交通繁忙,过往车辆和行人众多,应当是有人看守道口。铁路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对该道口采取了整改措施,在该道口树起了栏杆,但未派专人加以看守,致使该道口栏杆高耸,极易给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错觉,误以为该道口处于开放状态。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铁路部门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关系,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在通过该道口时未留意道口的无人看守标志并按规定减速或者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部门已在道口设置了栏杆,虽未投人使用,但已造成了该道口是有人看守道口的客观事实,过往车辆和行人有理由认为该道口为有人看守道口,道口栏杆树起时,道口即处于开放状态。铁路部门主张该道口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尚未投人使用,并不能因此而免责。作为有人看守的道口,必须派人看守,未派人看守,即构成重大过错。所以,某铁路局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贺某在通过该道口时仅仅注意到道口栏杆树起,未对道口的其他信号和标志以及铁路路面情况加以注意,没有按规定减速或者停车,在交通事故中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铁路分局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何某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shigu.org/51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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